安府办发〔2014〕91号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安岳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并轨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龙台发展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为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做好我县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现将安岳县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的租金调整及物业管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原则、标准和管理的调整
(一)租金收取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原则上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80%收取,农民工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50%收取租金,并按所租楼层进行调差(详见下表),对低收入家庭政府给予租金补贴或减免。
安岳县住房楼层租金调差表
两层房屋 | 三层房屋 | 四层房屋 | 五层房屋 | 六层房屋 | 七层房屋 | 高层房屋 | |||||||
楼层 | 调差 比例 | 楼层 | 调差比例 | 楼层 | 调差比例 | 楼层 | 调差比例 | 楼层 | 调差比例 | 楼层 | 调差比例 | 楼 层 | 调差比例 |
1 | -1 | 1 | -1 | 1 | -2 | 1 | -3 | 1 | -4 | 1 | -6 | 顺倒1-2 | -3 |
2 | 1 | 2 | 2 | 2 | 2 | 2 | 1 | 2 | 0 | 2 | 0 | 顺倒3-5 | -2 |
3 | -1 | 3 | 2 | 3 | 4 | 3 | 4 | 3 | 3 | 剩余楼层 | +2 | ||
4 | -2 | 4 | 1 | 4 | 4 | 4 | 6 | ||||||
5 | -3 | 5 | 0 | 5 | 3 | ||||||||
6 | -4 | 6 | 0 | ||||||||||
7 | -6 |
注:①按住房租金标准的百分比调差。
②各类楼层调差后,整体平衡。
(二)租金收取标准。经廉路住房市场租金平均价格为6.00元/月·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4.80元/月·平方米;工业大道住房市场租金平均价格为5.00元/月·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4.00元/月·平方米。
(三)低收入城镇居民实行政府租金补贴或减免:属于城镇低保家庭租赁经廉路的公共租赁住房1.2元/月·平方米,租赁工业大道公共租赁住房1.00元/月·平方米,其差额由政府进行租金补贴;属于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以下(以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可以按应缴纳租金的20%减免;上年度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以下(以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可以按应缴纳租金的30%减免。
(四)申请享受政府租金补贴的家庭,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家庭收入证明,须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方可享受政府的租金补贴减免。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管理(含房屋折旧费、维修费和管理费)。收取的租金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管理。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可委托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收取并在收取的租金中按6%支付代理业务费。
二、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可委托有资质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多层物业管理费按0.40元/月·平方米,政府补助0.1元/月·平方米;高层物业管理费1.40元/月·平方米收取,政府补助0.4元/月·平方米。房屋所有人、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责权内容。县物业管理办公室对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公共租赁租房租金标准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租金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会同县发改局共同拟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实施。
安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