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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知识问答(一)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3-13

1.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5月28日经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修改。

2.《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何时颁布实施的?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2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3.什么是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4、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先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5、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谁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物业管理活动的纠纷由谁进行调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7、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吗?

《条例》充分尊重业主财产的自主权,在业主自愿前提下,可以实施自行管理。

但是,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住宅物业的业主不能实施自行管理,应当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8、物业管理区域是如何划分的?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避险、燃气、电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不得分割划分。

9、已经交付使用的物业如何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确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业主、居民(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经相应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进行划分,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10、物业服务用房应当由谁提供?具体配置标准是怎样的?

新建住宅物业是建设单位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务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份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